阮女士在国外旅行期间,其银行卡在法国被盗并被盗20次(其中10次为手续费)。因为她认为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阮女士起诉了上虞的一家银行,并要求判决银行偿还所有被盗款项。最近,这起借记卡纠纷案件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后终于得到了解决。
几年前,余姚市黄家埠镇阮女士在上虞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6111的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了自己的账户。2018年2月,阮女士率团出访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北京时间2月17日凌晨,阮女士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刷卡。到了20号,尽管阮女士已经和这个团队在法国和其他地方旅行过了,但她还是莫名其妙地收到了短信,显示她的银行卡在法国的银行里被偷了好几次。该卡一直在阮女士身上,她没有刷卡,但卡上剩余的2.8万元不见了。无奈之下,阮给余姚黄家埠派出所打了电话。
窃取银行卡的交易银行都是位于法国巴黎西北部的同一家银行。同行业的人士可以证明阮女士在被盗刷牙期间没有时间在那里逗留。因此,阮女士认为,该笔交易为假卡交易,系由我行交易系统存在漏洞所致。因此,涉案银行被诉至上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银行偿还她被盗的2.8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阮女士所提供的手机号码,虽然我行针对上述所有消费和提现交易都实时发送了短信,但由于她在海外旅行期间手机经常关机,所以未能及时收到短信提示。
法院认为,阮女士已在银行申请借记卡,并将款项存入该账户,足以确认双方已建立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有义务确保阮女士存款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根据法院的意见,根据日常生活的常识和民事诉讼中的高概率证明标准,可以推断这些取现交易是阮女士以外的人通过重复的假卡进行的。法院认为,与储户相比,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银行卡提供者,储户应更有能力充分预见交易风险,包括银行卡被第三方复制冒充存款,以及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和认证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未能履行存款人的存款和信息安全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阮女士的损失。
同时,法院认定阮女士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也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附带义务。阮女士承认,涉案的银行卡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盗窃发生在国外。根据生活常识,基本上可以排除密码被泄露是因为处理借记卡的银行提供的不安全的交易场所或设备。密码是阮女士设定并掌握的,在这次纠纷中出现了一些错误。因此,我行决定赔偿阮女士全部损失的60%,金额为17000多元。
一审判决后,该银行拒绝受理,并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行表示,由于阮女士的个人原因,她未能真正收到交易信息,未能尽快采取降损措施,客观上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积极尝试短信以外的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持卡人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意见。此外,阮女士提起违约诉讼,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是否查处结案,不影响阮女士基于储蓄合同关系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边肖:杜晶晶记者徐海鹏黄方静
标题:借记卡在海外被盗,银行被判损失60%的2.8万元
地址:http://www.sihaijt.com/sxzx/10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