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用水被用来擅自搅拌水泥。昨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对王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我市第一张未经批准使用特种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罚单。

从消防栓取水的一方被罚款1000元

9月10日,在检查过程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执法队员发现有人在岳城区鲁迅中路江家园小区入口附近打开消防栓取水。执法队立即制止了当事人的行为,并通过绍兴水业有限公司确认其通过消防栓取水的行为未得到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随后,执法小组成员立案调查。

从消防栓取水的一方被罚款1000元

经调查,由于鲁迅中路人行道维修需要拌水泥,承包商王某方便施工人员朱拧开附近的消火栓取水。虽然取水口不大,但通过专门的供水设施擅自消防用水的事实是成立的。

从消防栓取水的一方被罚款1000元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应当专用,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违反本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消防栓取水的一方被罚款1000元

据绍兴水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通过消火栓取水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指定消火栓,消火栓使用单位应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从消防栓取水的一方被罚款1000元

:王黄小红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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